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 10001-01-2023-00295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3年11月09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23〕59号 | 发布时间 | 2023年11月14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的
通知
豫政办〔2023〕5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9日
河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更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降低经营成本
(一)延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对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按各地上年度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核算的情况执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各市、县级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限制,深化“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改革。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开展“集群注册”。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三)开展涉个体工商户价费整治。聚焦重点领域,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治理,严厉打击涉个体工商户违规收费行为,减轻个体工商户负担。(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四)强化保险保障。引导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鼓励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引导省内保险机构为个体工商户定制专属保险产品,提供全方位、综合性、普惠性的保险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金融监管总局河南监管局)
二、减轻税费负担
(五)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
(六)落实契税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的,免征契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
(七)落实“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
(八)落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
(九)实施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减免。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厅)
三、强化金融支持
(十)提升融资便利度。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推进以信授贷,促进全省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特点,开发“名特优新贷”等专属信贷产品,发展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合同、收费权、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扩大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支持。引导商业银行健全尽职免责机制,适当提高对个体工商户普惠型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河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河南监管局)
(十一)降低支付手续费。鼓励商业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含不动户管理费)和年费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含)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按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其中,票据业务执行期限为长期,其余措施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29日。(责任单位:人行河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河南监管局)
(十二)加大担保增信力度。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增信服务力度,力争做到“能担尽担”。落实降低费率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将个体工商户担保费率降至不超过1%。各地要建立并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担保费差额补贴机制。(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行河南省分行)
(十三)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享受财政贴息。各地可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扩大创业担保贴息支持范围和提高贷款额度上限、贷款利率上限、贴息比例。(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行河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河南监管局、省退役军人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
四、优化营商环境
(十四)提高登记便利化水平。推行“自主填报、系统核查、即时审核、实时出照”的智能登记新模式,实现个体工商户登记全程“零见面、零跑腿、零干预、零收费”。开展省内个体工商户跨辖区迁移改革。落实歇业备案制度,优化相应的税收、社保业务办理流程。(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五)鼓励支持变更升级。个体工商户自愿变更经营者的,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允许延续原字号、成立日期等,符合条件的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允许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成立日期并保留行业特点,行政许可部门依法为其提供便利。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十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探索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修复机制。规范日常检查行为,做到无事不扰。充分运用提醒、劝告、建议、约谈等方式引导个体工商户自觉遵规守法。个体工商户没有主观过错实施违法行为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十七)保护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非法干预。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或变相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依法查处挤压个体工商户生存就业空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畅通个体工商户诉求渠道,构建反映问题响应处置机制。(责任单位: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五、支持创业创新
(十八)落实一次性开业补贴。对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首次从事个体经营,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厅、农业农村厅)
(十九)支持大学生创业。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可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创业实训、网络(电商)创业培训各一次,按规定分别给予200元、1000元、300元、1500元的培训补贴。支持各类孵化载体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
(二十)实施分型分类培育。根据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制定个体工商户“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划分标准,建设“名特优新”名录库,加强动态管理,实施精准帮扶。鼓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个体工商户发展资金,提升其可持续经营能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十一)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窗口和保护机构向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服务。完善个体工商户商标品牌培育机制,挖掘“老字号”商标品牌资源,依法加大个体工商户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益保护力度。(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商务厅)
(二十二)支持提振消费信心。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各类促消费活动,鼓励各地面向餐饮、零售等个体工商户集中的行业发放消费券。经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在规范有序、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允许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适度拓展室外经营场地、延长经营时间,允许夜间非高峰时段临时停车就餐。依托“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国家试点城市创建,引导个体工商户进社区,促进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
(二十三)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放宽入驻条件,减免网店押金、宣传推广等费用,简化线上运营规则,开展入驻个体工商户数字化运营服务培训,提升线上经营水平。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收取不合理费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
六、加大服务供给
(二十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接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帮助个体经营者提升素质和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
(二十五)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依托各地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汇聚律师、公证、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围绕个体工商户需求常态化为开展“法治体检”、法治宣传等活动。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为需要维权救济的个体工商户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纠纷。(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二十六)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指导各级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在市场准入、转型升级、素质提升、党建引领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指导和帮助。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就业培训等工作,协调解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商务厅)
(二十七)强化典型示范引领。广泛开展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最美个体劳动者等选树活动,强化对个体工商户的正向激励。加强“小个专”党建工作,发挥个体工商户党组织及党员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以党建引领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
(二十八)建立发展保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落实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强化政策归集发布,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宣传,总结推广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典型经验,加强政策落实督导和情况通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