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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亲清政商关系信息化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按照全省“万人助万企”活动有关会议精神,我市建设了平顶山市亲清政商关系信息化平台。为保障平顶山市亲清政商关系信息化平台规范运行,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平顶山市亲清政商关系信息化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2月28日



平顶山市亲清政商关系信息化平台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平顶山市亲清政商关系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亲清平台)规范运行,提升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亲清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的技术手段、数字政府公共支撑能力建设的涉企主体服务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亲清平台提供各类企业用户全生命周期、全过程的“一站式”服务。构建起涵盖“找政策、提诉求、办业务、报数据、筹资金、拓商机、招人才、政策免申即享”的综合功能体系。

第三条 亲清平台由企业服务端和后台管理端组成。企业服务端包含亲清政商关系信息化平台、“鹰城亲清在线”微信小程序;后端管理端为PC端,基于政府应用管理部门提供服务管理。

第二章 平台管理

第四条 亲清平台运行管理机制由建设管理、应用管理、运维管理三部分组成。

(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为平台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亲清平台建设、应用、规范运行,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和标准规范并督促落实,开展绩效管理。

(二)市万人助万企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为应用管理牵头部门。负责亲清平台各功能模块的日常使用和管理,推动全市各部门政策上平台、业务上平台、管理部门上平台,积极引导企业上平台,为企业找政策、提诉求、报数据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推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亲清平台主要功能模块使用管理责任具体分工如下:

1、惠企政策模块、万人助万企模块由万人助万企办牵头负责;

2、营商环境投诉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3、营商资讯模块中,产业园区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我的商机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人才服务由市人社局牵头负责;

4、企业便利化模块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头负责;

5、四上企业模块由市统计局、市工信局等相关经济部门牵头负责。 

(三)各县(市、区)负责本地区惠企政策发布、政策兑现、企业诉求和营商环境投诉处理等工作。

(四)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各应用管理牵头部门工作要求,负责开展亲清平台相关模块的使用管理、政策更新维护等工作。

(五)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平台运维管理部门。负责亲清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完善亲清平台功能,制定运行维护细则、安全保障方案和安全防护策略,确保亲清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 平台使用

第五条 政策发布。应用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政策信息录入“谁发布,谁审核”的原则,开展惠企政策梳理工作,梳理已发布政策清单目录,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同源、标准一致。各部门在亲清平台发布政策时限应从发(收)文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

第六条 政策兑现。企业用户在线申报,获取兑现政策,各审批部门部门依责办理,优化服务。

(一)项目申报。企业用户根据平台所示的政策兑现指南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

(二)兑现申请受理。政策审批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要求核验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准确。通过核验的,应及时受理,对未通过核验的,及时退回并告知企业用户退回原因。

(三)兑现申请办理。政策审批部门应依据政策要求开展政策兑现,通过亲清平台及时交换政策兑现的收件、受理、办理、办结等信息,并告知企业用户。

(四)事项办结。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应用管理部门应事前告知企业用户的应办事项,全部办结后,由亲清平台短信通知企业用户。

(五)信息公示。政策兑现审批信息、办件结果等要及时通过亲清平台公示。企业用户可凭项目名称查询项目办理过程及审批结果。

第七条 诉求、投诉处理。应用管理部门对企业诉求、营商环境投诉等办件处理应按照“谁先受理,谁负责到底”首接责任制和“13710”工作制度办理。

第八条 信息发布。各应用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通过平台发布招商、人才、项目等信息,实现信息的动态更新和实时发布。

第四章 绩效评估

第九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每月对亲清平台应用情况进行督査通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第十条 应用管理连续落后的地区、部门将列为重点督查对象,责任部门需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按照规定对单位相关负责人追责问责。

第十一条 各应用管理牵头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管工作的具体考核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强化平台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评估,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水平。

第十三条 运维管理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做好平台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平台防篡改、防病毒、防攻击、防瘫痪、防劫持、防泄密能力。

第十四条 应用管理部门要建立本部门平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平台使用管理程序和安全责任人,落实相关保护责任。

第十五条 因使用、管理、运维等工作失职导致平台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平顶山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

邮编:467000 联系电话:0375—2692229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市审批中心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