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根据《河南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平顶山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平顶山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3月20日
附件
平顶山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平顶山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使用和管理,明确政务数据共享流程和各方职责,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行政效率,依据《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8〕45号)、《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外网)服务接口申请、授权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高技〔2018〕905号)、《河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8〕2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高技〔2018〕99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各级政务部门使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行为和流程,以及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三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依托平顶山市电子政务外网,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并与国家、省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是平顶山市非涉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服务载体,管理平顶山市非涉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为各级政务部门非涉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提供支撑服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通过政务数据共享网站,为各级政务部门提供目录查询、数据订阅、数据下载等服务。
第二章 工作体系
第四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使用和管理工作体系,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单位、政务数据资源提供方(以下简称“数据提供方”)、政务数据资源需求方(以下简称“数据需求方”)共同组成。
第五条平顶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平顶山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统筹全市各级政务部门数据共享需求,协调市级和跨区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项,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体系,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动态更新、共享校核、权威发布;
(二)负责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管理、应用培训、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
(三)根据数据需求方和数据提供方要求,及时推送数据;
(四)负责统一受理答复市直和区县政务部门服务接口使用申请,并对服务接口使用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直接提供无条件共享且数据已经归集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数据,负责提供基础库共享数据的授权;
(六)负责汇总各级政务部门数据共享需求,统一向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第六条数据提供方是指提供查询、核验等数据共享服务的各级政务部门(包括下属行政事业单位)。数据提供方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目录编目、目录更新、目录维护、数据挂接、数据更新,以及注册、发布服务接口等工作。
数据提供方负责对本部门有条件共享数据,以及服务接口需要管控参数的无条件共享数据进行使用授权。
数据提供方应明确服务接口授权的相关工作人员和技术支持人员及联系方式,并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公布。数据提供方要明确牵头工作部门、分管负责人,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优化服务接口授权的工作流程,提高数据供给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数据需求方是指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申请共享数据的各级政务部门(包括承担行政职能的下属事业单位)。数据需求方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共享数据申请,获取共享数据,按照数据提供方的授权范围使用共享数据,满足部门履职需要。
第三章 共享方式和申请方式
第八条政务数据共享的方式分为以下三种:
(一)库表。数据提供方将共享数据同步至前置交换库,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根据数据提供方的授权,以数据库或数据表的方式交换给数据需求方。数据提供方需要定期更新数据内容,并确保共享数据和业务数据的一致性。
(二)文件。数据提供方将共享数据整理成结构化文档的形式,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给数据需求方。文件支持wps、doc、xml、txt、docx、html、ppt、et、xls、csv 等格式。
(三)服务接口。数据提供方发布API接口,经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代理后由数据需求方通过API接口地址及参数调用数据。
第九条政务数据共享申请以线上为主,线下为辅。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应做好政务数据共享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章 库表和文件共享流程
第十条市级政务部门共享市级政务数据流程:
(一)数据需求方登录市数据共享网站,查询检索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根据履职需要,发起共享数据订阅申请,同时通知数据提供方相关工作人员。
(二)数据需求方提出申请后,对于无条件共享的数据,由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在3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共享数据交换到数据需求方;对于有条件共享的数据,数据提供方应在收到订阅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不通过的应说明具体理由),同时授权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共享数据;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在得到授权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共享数据交换到数据需求方。
(三)数据需求方对获取的共享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在发现问题1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平台建设管理方和数据提供方予以校核,数据提供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和回复。
第十一条区县政务部门共享市级政务数据流程:
(一)数据需求方登录市数据共享网站,查询检索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根据履职需要,发起共享数据订阅申请。
(二)数据需求方提出申请后,对于无条件共享的数据,由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在3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共享数据推送至区县前置库;对于有条件共享的数据,数据提供方应在收到订阅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不通过的应说明具体理由),同时授权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共享数据,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在得到授权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共享数据推送至区县前置库。
(三)数据需求方对获取的共享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在发现问题1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平台建设管理方和数据提供方予以校核,数据提供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和回复。
第五章 服务接口共享流程
第十二条市级政务部门需要调用市级服务接口时,应登录市数据共享网站,查询检索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根据履职需要,填写服务接口申请信息,在线提交服务接口申请表(需加盖部门电子公章)或上传加盖部门公章的申请表扫描件。
第十三条区县政务部门需要调用市级服务接口时,由县级政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接收本辖区内所有政务部门的服务接口申请,审核通过后,登录市数据共享网站填写服务接口申请信息,统一向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出使用申请,同时将区县政务部门服务接口申请表扫描件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四条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接口申请材料的规范性检查,并通过市数据共享网站回复受理意见。不予受理的,应说明具体原因。通过规范性检查并同意受理的,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单位通过市数据共享网站将服务接口申请材料转交数据提供方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数据提供方线上收到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单位转交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授权。审批不通过的,应说明具体理由。审批结果采用线上方式反馈。数据提供方应登录市数据共享网站,填写审批和授权意见。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单位收到数据提供方授权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数据共享网站完成答复。
第十六条由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直接授权的服务接口,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授权,并同步在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反馈授权结果。授权不通过的,应说明具体理由。
第十七条授权时限以线上记录时间为准,数据提供方不得以未收到纸质申请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数据需求方的服务接口申请。
第十八条各级政务部门需要调用国家及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服务接口的,参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高技〔2018〕996号)规定,向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申请,由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单位汇总后,统一向上级管理部门逐级提出使用申请。
第十九条数据需求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级以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授权的方式和范围使用服务接口,不得用于授权范围之外的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改变数据形式后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如发现数据需求方违规使用、超范围使用、存在安全风险等情况,数据提供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服务。数据需求方应在授权期限内使用服务接口,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对于数据需求方获得授权后超过三个月不使用服务接口的,除季节性应用需求等特殊情况外,数据提供方可视情况收回服务接口授权。
第二十条数据需求方对获取的共享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通过数据共享网站及时反馈。数据提供方应对疑义数据及时校核,数据确实有误的,数据提供方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六章 安全与监管
第二十一条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流转、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共享全过程安全管理。
数据提供方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对政务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管理和防护,保障本部门数据和服务接口安全。
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安全管理防护,加强安全传输、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和全流程审计,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数据需求方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加强服务接口调用的用户权限管理、访问控制和日志审计,确保接口访问安全和数据授权使用。
第二十二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应定期汇总统计库表、文件和服务接口的授权情况、使用情况等,并在共享门户上公布。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授权的,或者服务接口中断服务对数据需求方业务造成较大影响的,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单位通知相关方进行排查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对共享条件、申请理由、授权结果等存在意见分歧的,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召集数据提供方、数据需求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报请本级政府协调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各区县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