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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30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平顶山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平顶山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

平顶山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19]2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2号)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7〕95号)关于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要求,规范和促进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加快推动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和开发应用,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数据共享在数字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数据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行政机关政府数据和为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开放,是指政务部门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本办法所称数据提供部门,是指提供查询、核验等数据共享服务的各级政务部门(包括下属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数据使用部门,是指通过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申请共享数据的各级政务部门(包括承担行政职能的下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政务部门政务数据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利用、监督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国家、省级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务数据权属

市级人民政府授权本市区域内政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行使政务数据采集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各政务部门不得将本部门管理的政务数据视为本部门财产。

第五条 管理原则

政务数据管理应当坚持统筹管理、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充分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六条 管理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的统筹管理,协调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数局”)是全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的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利用、规范管理,牵头组织政务数据相关目录编制。

市级以下各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政务数据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政数局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相应的督查督办和绩效考核建议。

各政务部门是本部门政务数据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采集、目录编制、共享、开放、应用及相关管理工作。

各政务部门须明确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政务数据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数据管理第一责任人。

政务数据管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并给予优先安排。

第七条 统筹规划

按照“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构建一体化的全市大数据中心,确保政务数据的高效使用和管理。

各政务部门新建政务信息系统时,要同步规划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立项审批要件。

市政数局会同相关机构制定完善政务数据标准、规范,并与国家、省级标准和规范实现衔接与协调。

第二章 政务数据基础设施

第八条平台支撑

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是运行在市级电子政务外网的全市非涉密政务数据的“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是管理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主要信息化基础设施。各部门各行业业务应用平台均须统一接入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

第九条 系统对接

各级政务部门非涉密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承载。各级政务部门应抓紧推进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电子政务内网或电子政务外网迁移,非涉密信息系统加快迁移到政务云并接入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凡新建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施数据共享,原有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接入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各级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接入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并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向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政务数据资源,同时从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数据。

原则上部门以电子化存储的政务数据资源,全部通过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交换共享,部门间不得以点对点方式进行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的交换。

第三章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条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

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市政数局负责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数据目录体系的技术要求。

各政务部门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编制形成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报本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审定。

各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汇总本级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本级政府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市政数局汇总各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形成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

第十一条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更新

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管理制度,在有关法律法规做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第四章政务数据采集与归集

第十二条 政务数据采集

政务数据采集活动应当遵守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采集政务数据,能通过共享方式获取或确认的政务数据,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涉及跨部门协同采集的政务数据,由相关各方依据职能协商界定相应职责分工,进行采集登记,保证政务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各政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所采集政务数据设置标识,自然人数据应当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标识,法人及其他组织数据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

第十三条 政务数据归集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对政务数据进行处理,由市政数局组织各部门归集形成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池。

市政数局牵头对各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池的数据进行整合、叠加,汇聚形成自然人、法人、信用、自然资源、空间地理和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

市政数局会同相关政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整合、叠加基础数据库和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池的政务数据,形成若干主题数据库。

第十四条 政务数据维护

各政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保障政务数据质量和数据更新维护,开展数据比对、核查、纠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各政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提供和获取的政务数据建立日志记录,日志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4个月,确保数据使用过程可追溯。

第五章政务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 政务数据共享原则

政务数据共享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全面共享、无偿使用、统一平台、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十六条 政务数据共享平台

市政数局建设满足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需求的一体化的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是支撑各政务部门间开展政务数据共享的关键基础设施,包括政务资源目录管理和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

第十七条 政务数据共享类型

政务数据共享包括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与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

各政务部门将政务数据列入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须提供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否则应当无条件共享。列入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提供方应明确共享条件。

各政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中逐一注明本部门政务数据的共享类型。

第十八条 政务数据共享方式

使用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数据。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使用部门通过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在线申请,由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管理单位进行审批授权后直接使用。

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使用部门通过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在线申请,说明共享范围、共享用途、申请数据项数内容等,并将系统生成的需求申请表报送提供部门审核,提供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上审批,使用部门按审批意见使用共享数据;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

属于不予共享类的政务数据,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政务数据,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本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数据,使用部门和提供部门应当依法按照约定方式共享。

提供部门应当采用实时数据库表、服务接口、文件(夹)等方式提供共享政务数据。

政务数据需要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共享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通过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

第十九条 政务数据异议处理

由市政数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协调评判机制,对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在政务数据共享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评判与协调。

第二十条 政务数据共享评估机制

市政数局负责编制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评价办法,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对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数据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

第六章政务数据开发应用

第二十一条 政务数据开发应用

政务部门应当加强政务数据的开发应用,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通过数据挖掘和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政务服务决策、管理的科学性和预见性。

各级政务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规定,积极推动公共政务数据资源的开发应用,将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政务数据资源纳入开发与应用的重点。

第七章政务数据安全

第二十二条政务数据安全保障机制

各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政务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制定政务数据安全等级保护措施,定期对政务数据进行备份,指导、督促政务数据采集、使用、管理全过程的安全保障工作,定期开展政务数据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第二十三条 政务数据安全管理职责

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和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配合国家安全、保密等主管部门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进行国家安全检查、保密检查、技术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政务数据相关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数据共享安全

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机构应当采用加密、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技术手段,加强政务数据共享安全防护,保障政务数据共享全过程的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 应急处理机制

各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规范,各政务部门根据规范制定具体的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责任划分原则

提供部门承担政务数据采集、核准和提供过程的数据质量管理责任;使用部门承担政务数据使用过程的数据安全管理责任。使用部门发生的数据安全事故责任由使用部门承担,提供部门和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规定的处理

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数据主管部门通知整改,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办公室纳入督查督办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编制或者发布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目录或者开放目录、未按规定发布或者更新政务数据的;

(二)重复采集可以从政务数据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数据的;

(三)对已经发现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数据,拒不进行补充、校核和更正的;

(四)提供的政务数据不符合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的;

(五)未落实政务数据安全管理职责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容错免责

各政务部门按照规定开展政务数据活动,并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合理注意义务或者存在不可抗力情形的,不承担或者免予承担因数据质量等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相关法律责任

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数据采集、共享、开放、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其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 参照执行

财政性资金保障的其他机关和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数据资源,参照本办法管理。


主办单位:平顶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邮编:467000 联系电话:0375—2692229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市审批中心大楼